五楼抛件女孩坠亡案:当以“过错”标尺厘清责任

  为图取件便利,母亲让15岁女儿站在榻榻米上,从5楼窗口向下抛掷退货包裹;快递员在楼下同意了这一危险操作。女孩探身抛件时不幸失足坠亡,父母将快递公司等诉至法院,索赔74万余元。近日,宁夏固原中院二审认定,母亲、女孩、快递员、快递公司四方均存在过错,判令快递公司承担三成责任,共赔偿29.6万余元。

  一条年轻生命逝去,家庭承受难以抚平的创伤,这份伤痛值得共情。但是让快递公司承担三成责任,还是引发了不小争议:三成赔偿责任的基础是什么?快递公司构成了什么“过错”?

  《民法典》确定的基本侵权判定原则是过错原则。即有过错才要承担侵权责任;无过错,则没有责任。无过错责任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高危场景,快递揽收并不在此列。

  本案事故的源头,是监护人的危险指令。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,主动想出高空抛件取货的方案,指令未成年女儿探身窗外投递包裹;15岁的未成年人已有相应认知能力,应当知晓探出窗外抛件的巨大危险。这是一审、二审法院都明确作出认定的。

  至于快递员“同意”客户让其15岁孩子通过窗口扔快递完成交付,这一行为究竟有多大“过错”,值得分析。快递员默许高空抛物这种违规操作,存在一层现实困境:“法律不能强人所难”。快递员本身属于相对弱势群体,日常工作中动辄遭遇客户投诉。当客户提出高空扔快递、省去下楼送件麻烦这一方案时,快递员能不能、有没有勇气直接拒绝?

  即便他负有安全注意义务——按照一般常理理解这项义务首要指向防范抛落物品砸伤楼下路人,也未必能够预见到,已经15岁的孩子会失足坠落。在这种情形下,到底是否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“过错”?同理,快递公司对员工作业规范存在管理疏漏,快递员放任这样的危险行为发生,企业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过错责任,同样值得审慎考量。

  悲剧令人心痛,但共情不等于模糊侵权认定的标准,民事裁判的核心价值,不仅是分担损失,更在于划清责任边界,向社会传递清晰的行为准则。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,民事审判要明辨是非、惩恶扬善,坚决同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的“和稀泥”做法说不,裁判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立明规则、破潜规则,让司法有力量、有是非、有温度。侵权责任的划分,应当以过错大小、因果关系远近作为标尺,而不宜简单把损害后果拆成几份,由各方按比例分担。

  司法裁判具有强烈的社会指引功能。判决不止是了结这一桩民事纠纷,更是对全社会的行为提示:监护责任不可懈怠,父母是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;高空抛物,无论出于何种理由,都是极度危险的行为;快递从业人员面对客户提出的危险操作,负有明确劝阻、拒绝的义务,不能图省事而默许风险。

  悲剧无法逆转,司法要抚慰受损的家庭,但也不能模糊是非标尺。民事审判要守住是非底线,不能简单以事后损失倒推过错比例。(克鲜)


来源:光明网